国王保留礼仪职权,需在议会通过的宪法前宣誓效忠,明确对行政命令丶立法议案的否决权使用条件;
任何王室诏令须经议会签署方可生效,王室成员不得干预司法丶行政事务。
第3条:王室财政安排
设立「王室年金专项基金」,保障路易十七宫廷运转:
每年拨付100万锂,涵盖王室成员生活开支丶宫殿维护丶侍从薪酬等;
资金从全国土地税中专项列支,由议会财政委员会按月核发,不得挪作他用;
每三年由议会重新审议额度,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动态调整。
第4条:贵族权益保障
1789年7月14日前在册的世袭贵族,保留年金权利,但数额按原标准削减三成;
贵族免税特权彻底废除,与平民同等承担纳税义务(包括土地税丶人头税等);
1789年7月14日后册封的「新贵族」不享有年金权利,其身份仅为荣誉称号。
第五条教会权益条款
恢复天主教教会什一税制度,改为「自愿捐赠与法定徵收结合」:农民按收入的5%缴纳实物或货币,三成归地方教区,七成纳入国家宗教基金;
国家宗教基金用于教士薪俸丶教堂修缮及宗教教育,使用情况接受议会宗教事务委员会监督;
承认教皇对法国教会的精神领导权,但教会财产仍归国家所有,教士由国家统一任命丶发放薪俸。
第5条:摄政条款
成立摄政委员会;
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普二世与普罗旺斯伯爵路易共同担任摄政王;
奥尔良公爵主理礼仪丶宗教事务,负责王室对外形象及宗教仪式统筹;
普罗旺斯伯爵主理财政,掌管王室年金使用丶宫廷开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