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0点,金胜正在查看一份案件卷宗的时候,放在一旁的手机响了起来。
是段承业打来的。
「金律师,刚才虹桥治安所的那个钱警官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现在过去一趟。」
「说是要对我之前的口供,再做一个核实补充。」
「金律师,你说......这会不会有事啊!」
金胜早就料到有这么一出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检察署在审查起诉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退回治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要求他们补充证据材料?。
这意味着,即便没有正式『退侦』,负责案子的检察官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蜀黍去补充特定证据,包括对嫌疑人进行再次讯问丶核实。
自己给案子点出了这么多的漏洞跟瑕疵,却没有提交段承业收集的那些证据,安妮肯定会让治安去补充丶完善的。
一天没有调查确认,她就不敢做出『决定』。
「放心,不会有事的。」
「但你去了之后,还是要注意三点情况。」
「第一......」
不等金胜把话说下去,电话那头的段承业便打断道:「金律师,你能不能陪我一块去啊!」
「你也知道.....我一直怀疑这个钱警官在针对我。」
「这么久了,案子到检察署了又让我过去治安所做笔录。」
「我担心......」
金胜倒是能体谅他有这个顾虑。
案子走到今天这一步,自己那份辩护意见书,治安方面肯定也完完整整的看到了。
但凡这位钱警官脑子没进水,基本不会再瞎搞,弄些什么阴招出来。
如果够聪明,甚至还应该主动以『新发现证据,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检察署提交《撤回移送起诉建议书》,并配合一起撤案。
这样一来,事情便会结束。
对于主动承认错误,并坚决改正的同志,组织还是比较宽容大度的。
只要不涉及伪造证据丶重大疏忽丶违法办案等主观过错,基本不会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