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章 强行拉住庭审(2 / 2)

一旦超过60天,她连看一眼的权利都没了,还去讨论干嘛!

有意义吗?

至于抚养这块.....那更是无稽之谈。

两人离婚后,夫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相互扶养义务即告终止。

哪怕其中有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维持生活,也不关『前夫』的事。

之前唐明方每个月转帐给张秋月,那叫基于『人道主义』的临时救助。

全看个人意愿。

金胜这一补充,等于废掉了他们之前的所有准备。

其中就包括了围绕几个『争议焦点』设定的层层防线。

为今之计,苏亦诚这边要想打赢官司,只能针对『遗赠』的60天法定期限来做进行举证。

比如张秋月在唐明方去世后,跟谁说过接受遗赠,或者去没去过『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之类的。

很多小夥伴会问:不是说....谁主张丶谁举证吗?

既然是被告这边变更答辩状,提出这一观点,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来举证说明,跟我们原告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咱们得看案子涉及的核心争议,对应『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不能搞一刀切。

在『遗赠是否有效』的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非常清晰。

金胜这边的初步责任?:只需提出『对方未在60日内表示』这一抗辩主张,并列出被继承人死亡日期丶原告知晓日期的完整时间线,即可完成初步举证。

一旦搞定这个步骤,那么举证压力会立刻转移至原告。

核心法条《民法典》1124条中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因此,?证明『已经表示接受』的责任,完全在原告?。

苏亦诚深吸了一口气。

「法官阁下,鉴于被告方临时变更答辩状,导致案件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我方暂时无法进行有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