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站在金胜的位置上。
收下律师费,签订委托合同那一刻开始,为其做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那就是应尽的职责。
收钱办事,天经地义。
不过嘛......办事也是有技巧的。
就比如:认罪认罚。
这个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点,到2018年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施行。
其本意是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对那些明确知错的嫌疑人,给予一个宽大处理的台阶,帮助他们更好地改正,减少社会对立和矛盾。
避免了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和审判,体现了对悔罪态度的肯定和基本权利保护。?
另外,在犯罪手段日益专业丶隐蔽的当下。
嫌疑人如果能主动供述,则有助于蜀黍查明事实丶固定证据,提升打击犯罪的效率。
特别是对一些团夥案件,具有分化瓦解的作用。?
以上都是表面上能对外宣传,教给法学僧们的东西。
更深层的含义,主要有三点。
第一,减轻『三大部门』办案人员,对于『终身责任』的缩手缩脚程度。
万一以后真出现冤假错案,负责人只要把当事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丢出去,一切便能迎刃而解。
最不济,受到的处罚也不会很严重。
你看当事人自己都认罪了,我能有什么办法。
因为根据规定,签这个东西的时候,委托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总要有一个在现场见证,否则效力上就会存在瑕疵。
第二,能在职权范围内灵活转变。
想想看,当一个证据不足丶程序上还带着点违规的案子摆在你面前,而上头又给压力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强行推动,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说,人家不服,上诉也是个『大』问题.......
可手上不动,那自己屁股底下,说不得就要动一动了。
境地两难!
哎.....有了这个认罪认罚制度就不一样了。
要么自己认了,现在就能给你办个『取保』,量刑建议上再给你缓刑,这事就这么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