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沟通合作协议(2 / 2)

江浩然平静地关掉页面,合上电脑。

他知道,今天只是这场大战的序幕。

真正的惨烈搏杀,才刚刚开始。

而他的任务,是在多空巅峰对决的战场上,冷静地执行自己的计划。

……

他点开邮箱,沈默发来的合作协议修改稿已经到了。

附件里是一份三十七页的PDF。

江浩然快速浏览目录,重点审视几个核心条款。

第一条,合作结构。

采用有限合夥企业(LP)形式,江浩然作为普通合伙人(GP)和投资经理,负责执行合夥事务及投资决策;周明宇作为有限合伙人(LP),提供优先级资金。

劣后级资金由江浩然(GP)全额出资。

第二条,决策权限。

第四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在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与风控框架内,投资经理享有独立的丶排他的投资决策权,无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有限合伙人另行同意。」

这是江浩然特别要求并坚守的核心条款,是其发挥专业能力的制度基础。

第三条,风控机制。

设置明确的净值预警与强制平仓线:当合夥企业净值从历史高点回撤超过15%时,GP需向LP提交书面说明及应对报告;回撤超过25%时,LP有权要求暂停开立新仓位;回撤超过30%时,LP有权要求强制平仓以保全优先级资金本金。

这一条是为周明宇而设,构成了保护优先级资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条,费用与分成。

这是利益分配的核心。条款设计体现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并采用了在私募实践中常见的「优先返还本金—支付基准收益—超额收益阶梯分成」模式。

基准收益:优先级资金享有年化 10%的基准收益(又称「门槛收益」)。

收益分配顺序:合夥企业所有可分配收益,将严格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第一顺位:全额返还全体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即本金)。

第二顺位:向优先级合伙人支付上述年化10%的基准收益。

第三顺位:支付上述两项后的剩馀部分为「超额收益」,按以下阶梯进行分配:

超额收益部分,年化回报率在10%至30%之间时,劣后级(江浩然)提取其中的40%作为业绩报酬,优先级(周明宇)获得60%。

超额收益部分,年化回报率超过30%但未达100%(即净值翻倍)时,劣后级提取该部分超额收益的60%,优先级获得40%。

当整体年化回报率超过100%,即实现净值两倍以上增长时,超出部分的超额收益,劣后级可提取高达80%,优先级获得20%。

管理费:为展示长期合作的诚意并高度绑定GP与LP的利益,本协议不收取年度固定管理费。

江浩然的全部收入来源于后端业绩分成,这使其利益与基金表现深度挂钩。

江浩然仔细审阅每一条款。

在免责条款部分,他做了重点标注,要求将表述修改得更加严谨和专业。

「投资经理在依据本协议约定及行业审慎原则正常履行投资职责过程中,因市场系统性风险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其个人赔偿责任以劣后级出资额为限。在劣后级资金全部损失完毕后,GP不再承担进一步的个人财产赔偿责任。」

这明确划定了个人责任的边界,符合此类投资协议的风险分配惯例。

在投资范围部分,他补充了风险分散要求:「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品期货丶金融期货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衍生品。」

「为控制单一市场风险,任一投资品种或关联品种组合的持仓市值,峰值不得超过合夥企业总权益的60%。」

江浩然将这些修改意见,连同关于清算顺序丶报告周期丶争议解决等细节的调整,整理成一份清晰的清单,回复给沈默。

邮件最后写道:「沈师兄,协议整体框架非常专业,辛苦了。以上是几点补充和完善意见,核心在于决策的独立性丶风险责任的有限性以及激励机制的清晰对等。「

「请您据此与对方沟通并修订文本。若后续与LP方面对阶梯分成比例有异议,到时候再协商,但独立决策权与责任有限原则是底线。」

发送。

十分钟后,沈默回覆:「收到。修改意见合理。」

「另外,关于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部分,我建议增加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在合规操作前提下,个人资产与合夥企业债务隔离。」

专业。

江浩然回覆:「同意。麻烦师兄一并处理。」